1
對待奴隸的條例 “要向以色列人民頒布下列條例。
2
如果你買一個希伯來人作奴隸,他必須為你工作六年。到第七年,他可以恢復自由,不必付任何贖金。
3
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未婚,走的時候就不能帶走妻子;如果他成為你的奴隸時已婚,他就可以帶妻子一起走。
4
如果妻子是主人給他的,而妻子為他生養兒女,那女子和她的兒女都屬於主人;他必須獨自離去。
5
倘若那奴隸聲明他愛主人和自己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離去,
6
他的主人必須帶他到敬拜的場所,讓他靠着門或門框站着,用鑽子在他耳朵穿一個孔。這樣,他就要終身服事主人。
7
“如果有人把自己的女兒販賣為奴,她不能像男奴一樣得以恢復自由。
8
倘若買她的人本來想娶她為妻,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得讓她的父親贖回她;主人不能把她賣給外族人,因為他已經對她失信了。
9
如果有人買女奴給自己的兒子,就得待她像待自己的女兒一樣。
10
若有人娶了第二個妻子,他對第一個妻子必須像以前一樣供給食物、衣服,和性的需要,不可減少。
11
如果他對第一個妻子不履行這三項義務,必須讓她自由離去,不可向她索取任何補償。”
12
懲罰暴行的條例 “凡打人致死的,必須處死;
13
如果不是故意殺人,而是一時失手,他可以逃避到我指定的地方去。
14
如果有人蓄意謀殺,就必須處死;縱使他逃到我的祭壇前,也不能免。
15
“凡毆打父母的,必須處死。
16
“凡綁架人,把他販賣為奴,或留下作奴隸的,都必須處死。
17
“凡咒罵父母的,必須處死。
18
“兩人打架,一方用石頭或拳頭打傷對方,但未把對方打死,可以不受懲罰。如果被打的人因傷卧床,
19
但以後能夠起來,扶杖出門行走,那打他的人必須賠償他時間上的損失,並負責把他治好。
20
“凡用棍子擊打奴隸,無論男奴或女奴,以致奴隸立刻死亡的,必須受罰。
21
如果奴隸過一两天才死,主人就不必受罰;他在財產上的損失就是他的懲罰。
22
“如果有人因打架而撞傷了孕婦,以致孕婦喪失胎兒,但沒有其它傷害,那人必須賠償;賠款數目應由受傷婦人的丈夫提出,而經判官批准決定。
23
如果孕婦本人受傷害,那人就得以命償命,
24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25
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
26
“如果有人擊打男奴或女奴的眼睛,以致打壞了一隻眼睛,他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眼睛的賠償。
27
如果他打掉了奴隸的牙齒,也必須釋放那奴隸,作為損失牙齒的賠償。”
28
物主的責任 “若有牛抵死了人,就得用石頭打死牠,但牠的肉不可吃;牛的主人不必受罰。
29
倘若那頭牛常常抵傷了人,而牛的主人屢次受警告,仍然不把牛拴好,以致牛抵死了人,那頭牛要用石頭打死,而牛的主人也得處死。
30
如果牛的主人被判以罰款抵命,他必須照規定的數目繳納。
31
如果牛抵死男童或女童,也得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32
如果牛抵死男奴或女奴,牛的主人必須償還奴隸的主人三十塊銀子,而牛要用石頭打死。
33
“如果有人揭開井蓋,或是挖了井而不把井口蓋好,以致牛或驢掉進去,
34
他必須拿錢賠償牲畜的主人,而死了的牲畜歸他。
35
如果有牛抵死了另一頭牛,雙方要把活着的牛賣了,平分賣牛的價錢,同時平分死牛的肉。
36
倘若其中的一頭牛向來好鬥,牛的主人卻沒有好好地拴着牠,他必須拿一頭活牛賠償對方,而那頭死牛可歸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