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財產的條例 (21:37)「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
「人若遇見賊挖牆洞,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算他有流血的罪;
3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算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必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牧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
「人若失火蔓延至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
「人若將銀錢或物品交付鄰舍保管,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帶見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
所有非法擁有的案件,無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帶走,無人看見,
11
那看守的人,要向着耶和華起誓,沒有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
「人若向鄰舍借牲畜,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必要賠還。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因為雇價已包括了。
16
道德與禮儀的規定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發生性行為,他必要下聘娶她為妻。
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18
「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
19
「凡與獸淫合的,必要把他治死。
20
「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
21
「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
22
「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
23
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哀求,我必定聽他們的哀聲,,
24
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
25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26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抵押,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
27
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怎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垂聽,因為我是有恩惠的。
28
「不可褻瀆 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
29
「不可扣留你從你穀倉中和酒醡中當獻上的。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
30
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着母,第八天要歸給我。
31
「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