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24

(新標點和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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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離婚和再婚 「人若娶妻以後,見她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她,就可以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
  • 2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
  • 3 後夫若恨惡她,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夫家,或是娶她為妻的後夫死了,
  • 4 打發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她為妻,因為這是耶和華所憎惡的;不可使耶和華—你神所賜為業之地被玷污了。」
  • 5 一般條例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 6 「不可拿人的全盤磨石或是上磨石作當頭,因為這是拿人的命作當頭。
  • 7 「若遇見人拐帶以色列中的一個弟兄,當奴才待他,或是賣了他,那拐帶人的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 8 「在大痲瘋的災病上,你們要謹慎,照祭司利未人一切所指教你們的留意遵行。我怎樣吩咐他們,你們要怎樣遵行。
  • 9 當記念出埃及後,在路上,耶和華—你神向米利暗所行的事。
  • 10 「你借給鄰舍,不拘是甚麼,不可進他家拿他的當頭。
  • 11 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貸的人把當頭拿出來交給你。
  • 12 他若是窮人,你不可留他的當頭過夜。
  • 13 日落的時候,總要把當頭還他,使他用那件衣服蓋著睡覺,他就為你祝福;這在耶和華—你神面前就是你的義了。
  • 14 「困苦窮乏的雇工,無論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裏寄居的,你不可欺負他。
  • 15 要當日給他工價,不可等到日落—因為他窮苦,把心放在工價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華,罪便歸你了。
  • 16 「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
  • 17 「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兒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婦的衣裳作當頭。
  • 18 要記念你在埃及作過奴僕。耶和華—你的神從那裏將你救贖,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 19 「你在田間收割莊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 20 你打橄欖樹,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 21 你摘葡萄園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摘;要留給寄居的與孤兒寡婦。
  • 22 你也要記念你在埃及地作過奴僕,所以我吩咐你這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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