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斯帖記-9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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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猶大人殺戮諸敵 十二月即亞達月、十三日、 猶大 人之仇、將行王之前詔、冀制 猶大 人、而反為 猶大 人所制、
  • 2 是日 猶大 人、集於 亞哈隨魯 王各州諸邑、殺戮欲害己者、莫能禦之、以諸族咸畏之也、
  • 3 州牧、大臣、方伯、暨從王事之百寮、畏 末底改 、助 猶大 人、
  • 4 蓋 末底改 尊於朝廷、名揚諸州、爵位日隆、
  • 5 猶大 人以刃擊諸敵、殺戮之、翦滅之、凡憾之者、任意而待、
  • 6 在 書珊 城、 猶大 人殺五百人、
  • 7 又殺 巴珊大他 、 達分 、 亞斯帕他 、
  • 8 破拉他 、 亞大利雅 、 亞利大他 、
  • 9 帕瑪斯他 、 亞利賽 、 亞利代 、 瓦耶撒他 、
  • 10 此十人、乃 哈米大他 之孫、 猶大 人敵 哈曼 之子、惟不取其貨財、
  • 11 當日在 書珊 城、核被殺者之數、呈於王前、
  • 12 王以告后 以斯帖 曰、 猶大 人在 書珊 城中、既殺五百人、並戮 哈曼 十子、則在王之諸州、其所為者可知矣、今爾何求、我必予爾、尚有所欲、我必為之、
  • 13 以斯帖 曰、如王悅之、則請允居 書珊 之 猶大 人、明日仍行今日之詔、並以 哈曼 十子、懸之於木、
  • 14 王命依此而行、頒詔於 書珊 、遂取 哈曼 十子懸之、
  • 15 亞達月十四日、居 書珊 之 猶大 人復集、殺三百人、惟不取其貨財、
  • 16 在王諸州之 猶大 人亦集、自相扞衛、以保其生、免敵之擾、殺憾己者、七萬五千人、惟不取其貨財、
  • 17 亞達月十三日行此事、十四日憩息、以為筵宴喜樂之日、
  • 18 居 書珊 之 猶大 人、於十三日、十四日會集、十五日憩息、以為設筵喜樂之日、
  • 19 故居鄉里之 猶大 人、今於亞達月十四日、筵宴喜樂、以為佳日、互相饋遺、
  • 20 末底改 錄其事、致書在 亞哈隨魯 王諸州之 猶大 人、無間遠邇、
  • 21 每歲守亞達月之十四日、十五日、
  • 22 以是月是日、 猶大 人免敵之擾、轉憂為喜、轉戚為愉、守為佳日、於此二日、筵宴喜樂、互相饋遺、賙恤貧乏、
  • 23 猶大 人循 末底改 所達之書、以始行之事、立為永例、
  • 24 蓋 亞甲 族人、 哈米大他 子 哈曼 、謀害 猶大 人、欲殲其眾、掣普珥即籤、定日殺戮之、勦滅之、
  • 25 其事為王所知、王則頒詔、使 哈曼 謀害 猶大 人之惡計、歸於其首、父子俱懸於木、
  • 26 定普琳日 後以普珥音義、名斯二日曰普琳、 猶大 人緣此書所載、及己所見所遇、
  • 27 議定己與後裔、及凡歸附之者、每歲依其例文、屆期守此二日、永世弗替、
  • 28 各州諸邑、歷世各家、謹記恪守是日、此普琳日、在 猶大 人中、必不可廢、其裔永誌弗諼、
  • 29 亞比孩 女、王后 以斯帖 、及 猶大 人 末底改 、為文以證普琳之第二書、
  • 30 且以和平誠實之言、致書於 亞哈隨魯 國、百有二十七州之 猶大 人、
  • 31 依期守普琳日、循 猶大 人 末底改 、及后 以斯帖 所命、從 猶大 人為己及裔、所定禁食哭號之例、
  • 32 以斯帖 降諭、定守普琳日、其事錄之於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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