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王紀下-12

(文理和合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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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約阿施為猶大王 耶戶 七年、 約阿施 即位、在 耶路撒冷 為王、歷四十年、其母名 西比亞 、 別是巴 人也、
  • 2 約阿施 在祭司 耶何耶大 訓誨之日、行耶和華所悅、
  • 3 惟崇邱未廢、民仍獻祭焚香於其上、
  • 4 命修葺聖殿 約阿施 謂諸祭司曰、凡輸入耶和華室、區別為聖之物、所值通用之金、或各人所估身價之金、或從心所願、輸於耶和華室之金、
  • 5 祭司各自相識之人受之、修葺殿宇破壞之處、
  • 6 至 約阿施 王二十三年、殿宇之破壞、祭司尚未修葺、
  • 7 故 約阿施 王召大祭司 耶何耶大 、與眾祭司、謂之曰、殿宇破壞、胡不修葺、今而後、勿復受相識者之金、宜出此金、修葺殿宇之破壞、
  • 8 諸祭司應命、不復受金於民、亦不修葺殿宇、
  • 9 惟祭司 耶何耶大 取一匱、鑿孔於蓋、置諸壇側、在入耶和華室之右、凡輸耶和華室之金、守門之祭司咸納於其中、
  • 10 匱中金多、則王之繕寫與祭司長至、將耶和華室所得之金、核而封之、
  • 11 以所權之金、付於督耶和華室之工作者、轉予建造之木工及匠役、
  • 12 又予瓦工石工、復購材木、及鑿成之石、以修葺耶和華室之破壞、並為一切修室之用、
  • 13 惟所輸耶和華室之金、不以製耶和華室中之銀杯剪盂角、及諸金銀器皿、
  • 14 乃以予督工者、修葺耶和華室、
  • 15 以金付於督理、轉予工匠、不與核算其數、因其行事誠實也、
  • 16 惟補過祭與贖罪祭之金、不入耶和華室、俱歸祭司、
  • 17 時、 亞蘭 王 哈薛 、上攻 迦特 取之、遂定志上 耶路撒冷 、
  • 18 猶大 王 約阿施 、以其祖父 猶大 王 約沙法 、 約蘭 、 亞哈謝 、所區別之物、與己所獻為聖之物、及耶和華室與王宮府庫、所有之金、悉饋 亞蘭 王 哈薛 、 哈薛 乃去 耶路撒冷 、
  • 19 約阿施 其餘事蹟、凡其所行、俱載於 猶大 列王紀、
  • 20 約阿施被弒 約阿施 之臣叛、弒之於近 悉羅 之 米羅 宮、
  • 21 弒王之臣、乃 示米押 子 約撒甲 、 朔默 子 約薩拔 、王與列祖同葬於 大衛 城、子 亞瑪謝 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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