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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大人杀戮诸敌 十二月即亚达月、十三日、 犹大 人之仇、将行王之前诏、冀制 犹大 人、而反为 犹大 人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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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 犹大 人、集于 亚哈随鲁 王各州诸邑、杀戮欲害己者、莫能御之、以诸族咸畏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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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牧、大臣、方伯、暨从王事之百寮、畏 末底改 、助 犹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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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末底改 尊于朝廷、名扬诸州、爵位日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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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大 人以刃击诸敌、杀戮之、翦灭之、凡憾之者、任意而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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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书珊 城、 犹大 人杀五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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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杀 巴珊大他 、 达分 、 亚斯帕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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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拉他 、 亚大利雅 、 亚利大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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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玛斯他 、 亚利赛 、 亚利代 、 瓦耶撒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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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十人、乃 哈米大他 之孙、 犹大 人敌 哈曼 之子、惟不取其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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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在 书珊 城、核被杀者之数、呈于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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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告后 以斯帖 曰、 犹大 人在 书珊 城中、既杀五百人、并戮 哈曼 十子、则在王之诸州、其所为者可知矣、今尔何求、我必予尔、尚有所欲、我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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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 曰、如王悦之、则请允居 书珊 之 犹大 人、明日仍行今日之诏、并以 哈曼 十子、悬之于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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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命依此而行、颁诏于 书珊 、遂取 哈曼 十子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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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达月十四日、居 书珊 之 犹大 人复集、杀三百人、惟不取其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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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王诸州之 犹大 人亦集、自相扞卫、以保其生、免敌之扰、杀憾己者、七万五千人、惟不取其货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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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达月十三日行此事、十四日憩息、以为筵宴喜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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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书珊 之 犹大 人、于十三日、十四日会集、十五日憩息、以为设筵喜乐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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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居乡里之 犹大 人、今于亚达月十四日、筵宴喜乐、以为佳日、互相馈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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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底改 录其事、致书在 亚哈随鲁 王诸州之 犹大 人、无间远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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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岁守亚达月之十四日、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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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月是日、 犹大 人免敌之扰、转忧为喜、转戚为愉、守为佳日、于此二日、筵宴喜乐、互相馈遗、赒恤贫乏、
23
犹大 人循 末底改 所达之书、以始行之事、立为永例、
24
盖 亚甲 族人、 哈米大他 子 哈曼 、谋害 犹大 人、欲歼其众、掣普珥即签、定日杀戮之、勦灭之、
25
其事为王所知、王则颁诏、使 哈曼 谋害 犹大 人之恶计、归于其首、父子俱悬于木、
26
定普琳日 后以普珥音义、名斯二日曰普琳、 犹大 人缘此书所载、及己所见所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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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定己与后裔、及凡归附之者、每岁依其例文、届期守此二日、永世弗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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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诸邑、历世各家、谨记恪守是日、此普琳日、在 犹大 人中、必不可废、其裔永志弗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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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比孩 女、王后 以斯帖 、及 犹大 人 末底改 、为文以证普琳之第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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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以和平诚实之言、致书于 亚哈随鲁 国、百有二十七州之 犹大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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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守普琳日、循 犹大 人 末底改 、及后 以斯帖 所命、从 犹大 人为己及裔、所定禁食哭号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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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帖 降谕、定守普琳日、其事录之于册、